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来源: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 发布时间:2022-04-14 10:31:00
1、一般类项目(不含化工类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和发展需求,给予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扶持奖励,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计算方法,按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40%为计算标准,扶持期限为三年。围绕电子信息和新材料“双首位产业”延链、强链、补链,符合科技创新相关条件,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实现当年引进当年入规的租厂房项目,入规之日起可享受本款政策。
2、化工类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和发展需求,给予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扶持奖励,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计算方法,按企业年度纳税总额超出3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以超额累进制方法计算进行奖励。即:给予企业年度纳税30万元/亩(含) -40万元/亩(不含)的部分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40%为计算标准进行奖励;给予企业年度纳税40万元/亩(含)-50万元/亩(不含)的部分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为计算标准进行奖励;给予企业年度纳税50万元/亩(含)-60万元/亩(不含)的部分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为计算标准进行奖励;给予企业年度纳税60万元/亩(含)-70万元/亩(不含)的部分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为计算标准进行奖励;给予企业年度纳税超出70万元/亩(含)的部分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80%为计算标准进行奖励(已享受“腾笼换鸟”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
3、电子信息类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和发展需求,给予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扶持奖励,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计算方法,按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为计算标准,扶持期限为三年。
4、外资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和发展需求,给予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扶持奖励,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的计算方法,前两年,按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100%为计算标准,后三年按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50%为计算标准。鼓励扩大现汇进资,现汇进资按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的标准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5、总部经济项目:按《龙南市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