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 发布时间:2023-12-19 11:50:50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龙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
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全面铺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赣办字〔2023〕2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精简、统一、高效”为目的,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简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审批监管,建立“一枚印章管审批”的新模式,打造一站式审批政务服务新平台,真正实现“园区事园区办”,为打造百强千亿国家级经开区提供坚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创新管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依法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结合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工作,优化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推进“龙易办”营商环境品牌升级。
(二)审管分离,强化监管。合理划分审批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三)优化流程,精简高效。优化审批流程,按照“阳光、便民、高效”的要求,努力打造“审批事项前台化、服务管理后台化、审管分离联动化”运行模式,切实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升行政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成立龙南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在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限额内,组建区行政审批局,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保障其平稳运行。其主要职责为:负责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接上级政府赋权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上级政府取消或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管理政务服务大厅涉企专区开展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培训、监督、考核、管理各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工作。
(二)设立涉企审批专区。在龙南政务服务大厅设立龙南经开区涉企服务专区,前台设立受理初审窗口,负责受理企业提交的行政审批资料和提供行政审批咨询服务;后台设立业务审批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和出件,并负责加强对涉企专区窗口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划转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赣办字〔2023〕25号)文件规定,将由区经济发展局、区招商与企业服务局、区项目建设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区党群工作部等5个部门办理的50项行政许可事项直接集中至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可按规定集中其他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并随着省、赣州市级审批事项赋权,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赋权一批承接一批、成熟一批集中一批。未列入集中清单的审批事项,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统一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公。
(四)明确行政审批权限。按照区政合一、高效整合、协调推进的要求,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的5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现已经由市行政审批局或市直单位办理的审批事项,继续按原单位、原窗口、原程序办理,其它只有龙南经开区才有权限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办理。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同高效的审批机制。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协同做好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创新审批方式等方面改革工作。对关联事项进行整合,实行一口告知、综合收件,对审批环节内待审要素实行归口合并审查,对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或公告等程序实行归口管理。管委会有关人员要积极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沟通,主动接受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行政许可等事项的统计、调查、征求意见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外,要将集中进驻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充分授权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二)建立审管联动的工作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后的监管负责。审管责任以相关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管委会颁发相关许可证照后,应当实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推送有关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接收信息后,应当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程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详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条件、资料要件、办理程序、流程和标准,承担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和监督审批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建立网上审批的便民机制。按照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打破信息孤岛,融合应用数据,实现对接联通,推动实体大厅向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延伸,加快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线下融合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用好江西政务服务网和“赣服通”等平台,完善网上查询、受理、缴费、反馈、公示、投诉等功能,推行网上审批、24小时自助服务,提高“一次不跑”“只跑一次”覆盖率。
五、工作步骤
(一)筹备工作阶段(2023年12月20日前)
根据赣办字〔2023〕2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印发《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与省政府有关厅局签订《赋权协议书》,刊刻“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完善涉企专区建设,落实受理窗口人员和审批业务人员。(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直有关部门)
(二)正式运行阶段(2023年12月21日起)
由区行政审批局与50个划转事项涉及的区经济发展局、区招商与企业服务局、区项目建设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区党群工作部等5个部门签订《审批事项划转协议》,培训行政审批人员,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行政审批流程,由区行政审批局按权限以区管委会名义正式启动园区审批事项。(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经济发展局、区招商与企业服务局、区项目建设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区党群工作部)
(三)巩固提升阶段(正式运行后,长期坚持)
结合“区政合一”实际,加强区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流程及标准的协调衔接,做到高效整合、协调推进。进一步落实协调高效、审管联动、网上审批等利企便民工作机制,形成行政审批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密切配合、行政审批便捷高效的工作格局。随着省、赣州市审批事项的进一步赋权,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赋权一批承接一批,成熟一批集中一批,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是省、赣州市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稳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日常工作,有关责任部门共同配合组织实施。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支持龙南经开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为行政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设施采购、系统软件开发安装、第三方服务采购、外出调研学习培训等,由市财政安排预算经费,按程序办理。
(三)加强监督考核。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情况列入有关部门绩效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全程跟踪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庸政懒政的部门和个人,依据相关问责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目录
2.审批事项划转协议(范本)
附件1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划转事项目录
(5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单位名称 |
划转情况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区经济发展局 |
划转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3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5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6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7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8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9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10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11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12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13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14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15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16 |
企业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区招商与企业服务局 |
划转 |
1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18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19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20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21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22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23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24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2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办公室 |
划转 |
26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27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28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2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3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31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32 |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33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3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3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3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37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38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39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40 |
湿地征占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4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行政许可 |
区项目建设办公室 |
划转 |
42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4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4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45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46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47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48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49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划转 |
|
50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党群工作部 |
划转 |
附件2
审批事项划转协议(范本)
甲方(划转方):
乙方(承接方):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赣办字〔2023〕25号)要求,为做好划转审批服务事项的移交、承接及后续相关工作,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制定以下协议:
一、划转事项
详见附表。
二、划转时间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划转。
三、权责划分
1.甲方自2023年12月**日起不再负责对上述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甲方协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上述划转事项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2.乙方自2023年12月**日起按照甲方提供的审批依据负责对上述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发证。
3.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做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对接工作,涉及需向省级部门转报事项由区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4.涉及需专家评审的事项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过渡期间,甲方予以协助配合。
四、设备移交
1.甲方自2023年12月**日起将涉及上述划转事项审批所需的相关审批依据移交至乙方。
2.甲方自2023年12月**日起将涉及上述划转事项审批所需的专网、相关系统账号等移交至乙方使用。
五、档案管理
1.事项未划转前由甲方受理审批事项的档案由甲方负责存档管理,事项划转后由乙方受理审批事项的档案由乙方负责存档管理。
2.因审批或监管需相互调阅甲乙双方档案,甲方或乙方应予以全力协助配合。
六 、其他事项
1.原甲方从事划转事项的工作人员,在过渡期继续协助乙方工作,待划转事项平稳过渡且运转成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不再协助乙方工作。
2.在事项划转过程中,乙方认为有必要备份的审批材料,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备份。
七、其他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附表
划转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划转部门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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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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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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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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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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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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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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